政府為了剋服當前市場的失靈而推出“定向降準”,不啻為一種適宜之策;同時應更加註重調控的效果和適應性,採用“適時適度預調微調”的試錯機制,一方面需註意政府實施調控行為的謹慎性;另一方面還應把控政府調控力的適度性
  □周昌發
  5月30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提出,要求加大“定向降準”措施力度,對發放“三農”、小微企業等符合結構調整需要、能夠滿足市場需求的實體經濟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降低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率,也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或存儲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儲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制度作為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用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是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目的在於商業銀行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中央銀行控制商業銀行準備金的多少和準備金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
  定向降準,通俗地說,就是針對性地對那些服務“三農”、小微企業的金融機構給予適當降低存款準備金率的優惠舉措,其並非是央行新採用的貨幣政策工具,目的在於激勵金融支持實體經濟。中央銀行正是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釋放到“三農”和小微企業的資金就相對較多。
  在過去,我國央行在調整存款準備金率時主要採用“一刀切”的形式,不管針對大小型金融機構,還是服務對象有所不同的金融機構,都根據經濟發展形勢全面統一提高或降低存款準備金率。“定向降準”與“全面降準”相比,它更具有針對性,有利於將金融資源更好地投放到“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從而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血脈”。
  “三農”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關乎我國經濟發展的持續、穩定與健康,也是我國能否真正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指標。
  “三農”與小微企業,都有著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融資難等先天不足,在這層意義上,它們都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它們融資的首選方式主要是自有資金,信用貸款的可獲得性小,上市融資更不可能。儘管近些年國家從宏觀層面已經給予了大量的制度傾斜性支持,但始終未能明顯解決發展極度不平衡的現實。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價值取向,以“社會本位”為原則,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協調各層次利益關係的法益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是“社會本位”思想的實質性內容。經濟法通過對經濟運行過程施加影響,對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控,引導市場主體從事合乎經濟理性的行為。市場經濟中的任何個體都是“經濟人”,以營利為目的,追求自身利潤的最大化。其單個的逐利行為可能會給社會整體利益帶來不良影響,而社會整體利益則是社會成員的不可侵犯的共同利益。從制度的功能性來看,可分為壓制性的制度和激勵性的制度,前者在於通過設置更多的義務來限制行為人從事某種行為,進而達成制度預期的目標,如行政處罰、懲罰性賠償等;後者則是通過賦予主體更多的權利來激勵主體行為人積極行為,從而達成制度預期目標,如出口退稅、物權設定等。因此,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可通過限制個體盲目的逐利行為來消除個體營利行為的不良影響,也可通過激勵個體自覺行為,在達成個體利益的同時,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目標。這就要求國家行使其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為市場經濟主體創造實質公平競爭的環境,以保障有效競爭,防止“市場失靈”。同時,要求國家需時刻註重從制度上引領經濟增長,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將社會個體的價值追求納入全社會資源配置的有機組成部分,協調處理個體效益與整體效益、微觀效益與宏觀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矛盾,促進全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
  具體而言,經濟法通過宏觀調控制度促進政府與市場兩者不同性質資源配置方式的有效結合,實現政府對市場的有效干預與指導;同時,經濟法作為資源優化配置的內生變量通過制度創新,在微觀層面上影響、塑造經濟主體的利益偏好與追求,以改變主體的行為方式,促進個體效益的達成。正是通過解決了效率與公平、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矛盾後,促進了經濟的持續和快速增長,進而積累了更多財富,並對財富進行優化配置,進而實現更高層次的目標,即促進經濟的健康、穩定增長,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是建立在社會財富的積累和豐富基礎之上,經濟法以社會整體效益的提高作為基本價值取向,是經濟法“社會本位”思想的客觀要求。
  當前,正是因為市場存在不完全競爭、信息不充分、金融服務供給不足以及社會分配不公等缺陷,導致了金融機構對“三農”、小微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的興趣不濃,從事農業經營的主體以及小微企業主獲取金融支持的信息不足,融資成本高。正因為如此,政府通過“定向降準”等形式進行正向干預成為必然。通過給予那些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機構適當降低存款準備金率的優惠舉措,讓他們有更高的熱情提供金融支持,並從中獲取自身發展,而非強制性地要求這些金融機構向“三農”和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並不違背市場運行的規律,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與“三農”、小微企業的發展具有同向性。
  但需要註意的是,政府也存在著難以剋服的內部性、尋租行為、官僚機構膨脹、效率遞減等缺陷,其干預市場同樣可能導致失敗。經濟法強調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關註,旨在提高效率、增進平等,促進宏觀經濟的穩定、繁榮和全面增長。為此,政府為了剋服當前市場的失靈而推出“定向降準”,不啻為一種適宜之策;同時應更加註重調控的效果和適應性,採用“適時適度預調微調”的試錯機制,一方面需註意政府實施調控行為的謹慎性;另一方面還應把控政府調控力的適度性。只有充分剋服政府調控可能出現的失敗,真正做到合法調控、依法行政、服務於民,才能彰顯市場經濟的法治理念。
  (原標題:“定向降準”的法益追求)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n95znmat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